导读 李女士与王先生是恋爱关系,但未结婚。两人在同居期间有了一个孩子,但在孩子一岁时,二人因感情不合决定分手。分手时,双方协议孩子由王先
李女士与王先生是恋爱关系,但未结婚。两人在同居期间有了一个孩子,但在孩子一岁时,二人因感情不合决定分手。分手时,双方协议孩子由王先生抚养,李女士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。然而,一年后,李女士突然反悔,希望重新获得孩子的抚养权。
在法律程序中,李女士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申请,认为自己现在的生活状况已经改善,可以更好地照顾孩子。然而,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,王先生在这一年里对孩子的照顾非常尽心尽力,且孩子也适应了现有的生活环境。此外,李女士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她的生活状况有显著改善,足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。
最终,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请求,维持原判,孩子继续由王先生抚养。法官强调,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上,法院将优先考虑对孩子最有利的情况,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稳定、健康的环境中成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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